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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人造板分公司被诉拖欠加工费

发布日期:2020-12-28信息来源:网络编辑人员:木材云点击量: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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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亚人造板公司”)因拖欠加工费被告上了法院,是怎么回事?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2月22日,被告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简称“圣象公司”)和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强化地板分公司(简称“大亚公司强化地板分公司”)共同作为甲方(委托方),与原告江苏帕克曼木业有限公司(简称“帕克曼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签订一份《地板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地板产品,加工方式:大板委外加工,按13元/平米支付加工费。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大亚公司强化地板分公司多次将板材交付帕克曼公司加工,帕克曼公司共计为其加工板材35702.88平米,加工费合计464137.44元。

      帕克曼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和6月11日共向大亚公司强化地板分公司开具了价税金额为3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先后于2017年6月23日和8月4日共计向帕克曼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还剩余164137.44元未支付,于是帕克曼公司将圣象公司和大亚人造板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其支付相关费用。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帕克曼公司与圣象公司及大亚公司强化地板分公司签订加工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大亚人造板公司应承担大亚公司强化地板分公司所应承担涉案合同项下的责任。

      帕克曼公司已按约向圣象公司和大亚人造板公司履行了加工义务,其理应按约及时支付加工费报酬。

      圣象公司虽辩称,签订合同后,其并未与帕克曼公司发生往来,但是认可帕克曼公司与大亚公司强化地板分公司履行了涉案合同,即便帕克曼公司并未受到圣象公司的指示为该公司加工地板,只要帕克曼公司向涉案合同中甲方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加工义务,即可以认定其已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圣象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中的一员,仍应向帕克曼公司承担支付加工费报酬的义务。

      圣象公司还表示,帕克曼公司与大亚人造板公司关于涉案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但一方面圣象公司和大亚人造板公司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对于帕克曼公司所提供的公司的出库单及发货单载明的相应货物数量,圣象公司和大亚人造板公司亦未能提出合理的异议,因此结合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加工费标准,应当确认帕克曼公司实际加工地板产品的加工费报酬为464137.44元。因此还应当向帕克曼公司支付16413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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