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南康华洲木业环境污染被罚20万
发布日期:2018-09-28信息来源:网络编辑人员:木材云点击量:5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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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市政府网公布了两条对南康区两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责任立即改正污染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一家木业企业被罚款20万元。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18〕32号
赣州市南康区华洲木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662049305T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西区A8-12地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笑
赣州市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5月21日对赣州市南康区华洲木业有限公司进行2018年上半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2018年6月15日,赣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收到赣州市环境监测站的《关于2018年上半年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超标情况的汇报》。2018年7月9日,赣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公司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以上事实有赣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赣市环监测字〔2018〕第D0501-2号)、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关于2018年上半年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超标情况的汇报》、2018年7月9日赣州市南康区华洲木业有限公司环保专员刘述林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的权利。企业未陈述申辩,企业未要求听证。2018年8月20日我局召开案审委员会,会议讨论认为企业一直以来投诉多,一直整改不到位,大家举手表决,一致同意责令赣州市南康区华洲木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化为:(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1)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处30万元罚款。我局责令赣州市南康区华洲木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环保厅或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