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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林产品进出口税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

发布日期:2018-12-27信息来源:网络编辑人员:木材云点击量: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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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8】65号文相关内容,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其中林产品相关内容摘取如下: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自2019年1月1日起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其中涉及林产品部分如下表所示。

表1.进口林产品暂定税率表

 

      (二)协定税率。

      1.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除此前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协定税率降税方案继续实施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国家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协议》实施之日起,除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部分涉及林产品如表2所示。

      2.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特惠税率。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规定,对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特惠税率进一步降低。林产品不涉及此项。

表2.进一步降税的部分进口林产品协定税率表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8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项出口暂定税率。此部分不涉及林产品。

      具体细则信息可在中国政府网上查询:

      http://www.gov.cn/xinwen/2018-12/24/content_5351532.htm?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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