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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重污染天气可推行错峰生产等措施

发布日期:2018-08-20信息来源:网络编辑人员:木材云点击量: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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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可以放假,幼儿园和学校必要时可以停课等措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周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生产恶臭气体的物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停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八)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可以放假;(九)其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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