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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决定》

发布日期:2015-09-06 11:32:17信息来源:商务部编辑人员:木材云点击量: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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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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